首席評論“樓堂館所”應當逐漸淡出歷史舞臺
  □滕朝陽
  昨日,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全文公佈了《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《意見稿》)。《意見稿》明確提出,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加強樓堂館所建設管理,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,厲行節約,反對浪費。
  從法制的角度看,制定相關條例使樓堂館所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是一個進步,《意見稿》又為這個進步提供了一個公眾參與的平臺,這都是值得贊許的。不過,如果提意見,那麼至少有一點需要補充。《意見稿》說,本條例所稱樓堂館所,是指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、會議、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。照這個表述,國有企業的樓堂館所似乎不在其規範之列,而眾所周知的是,國企所屬的樓堂館所存在的問題一點也不比黨政機關的少。
  倘若目光放得更長遠一些,或者說更理想化一些,那麼,讓所謂樓堂館所逐漸淡出歷史舞臺或許才是正確的方向。假如去問現在40歲以下的人,什麼是樓堂館所,相信不少人會不知所云。至於要知道樓堂館所的稱謂起源於何時,則非翻檢歷史加以細緻考證不可。大體可以說,樓堂館所及其稱謂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。然而,直到今天,很多人也未必能分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與黨政機關業務用房的區別,自然更不明白何以前者屬於本條例所稱的樓堂館所,而後者卻不包括在內。如果樓堂館所的規範管理需要群眾監督,那麼就該讓二者之間的區別更顯豁易懂。
  應當淡出歷史舞臺的當然不止樓堂館所這樣一個歷史性概念,也應當包括樓堂館所這樣一種物質性存在。如果說樓堂館所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,也可以肯定其歷史價值,那麼,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,就必須考察其繼續存在的合理性。事實上,遍地開花的樓堂館所業已成為奢侈的重地和腐敗的溫床。辦公用房自然是必不可少的,而從不少地方暴露出來的超越歷史階段的用房標準的案例來看,辦公用房只嫌其奢侈浪費,不嫌其朴素不夠用。從本條例精神來看,如果除辦公用房之外的樓堂館所均在被禁止之列,那麼著力點就該只是辦公用房,其他的項目根本不必考慮什麼是否審批、是否擴建、是否豪華等一系列問題。自然,這涉及一個基本前提:機關除了辦公用房,此外是否還需要那麼多的樓堂館所?如果需要,其正當性又何在?
  人們註意到,《意見稿》還規定了對擅自擴大樓堂館所建設規模等行為的責任追究,直至追究刑事責任。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,本條例所規範的行為應當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節點。但即使本條例在正式實施之後得到嚴格執行,也不意味著此前的問題就能隨之化解。某一個時間節點前興建的樓堂館所,固然不應依據本條例追究責任,但它們作為一個物質的存在並不因此而滅失,也不該因此而滅失。如果此前興建的樓堂館所還是以從前的方式運行,那麼,它們就很可能還是奢侈浪費與消極腐敗的土壤。假如《意見稿》不能指引作為存量的樓堂館所獲得新的面目與機制,那麼徵之於歷史經驗,潛在的增量突破本條例規定的衝動就不會消失。
  富麗堂皇的樓堂館所,建有大型廣場、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的樓堂館所,或許為一些主政者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,而但凡有點閱歷的人都知道,這不過是特權的象徵、走向腐敗的標誌、脫離人民群眾的信號。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,應當揭開樓堂館所的神秘面紗,讓曾經的樓堂館所服務於大眾,讓未來的樓堂館所保持謙卑的造型。
  (作者是北京青年評論家)  (原標題:“樓堂館所”應當逐漸淡出歷史舞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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